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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關于印發《武侯區物業小區消防安全和電梯安全強制維保試行辦法》的通知
成都市武侯區應急管理局
成都市武侯區住房建設和交通運輸局
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成都市武侯區消防救援大隊
關于印發《武侯區物業小區消防安全和電梯安全強制維保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
《武侯區物業小區消防安全和電梯安全強制維保試行辦法》經區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成都市武侯區應急管理局 成都市武侯區住房建設和交通運輸局
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成都市武侯區消防救援大隊
2024年4月22日
武侯區物業小區消防安全和電梯安全強制維保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物業小區建筑消防設施和電梯維保管理工作,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辦法。相關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本辦法的維保標準。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小區僅含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公寓樓、集體宿舍。建筑消防設施維保是指對既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活動的總稱。電梯維保是指電梯維保單位受電梯使用單位委托,對《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總稱。
第二章 消防安全強制維保
第三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物業小區必須與第三方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開展維保工作,落實維保責任,確保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四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對自動消防設施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將檢測情況及時向區消防救援大隊、屬地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章 電梯安全強制維保
第六條 設有電梯的物業小區必須與具有相應資質的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開展維保工作,落實維保責任,確保電梯的正常安全運行。電梯維保類別分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四類,各類維保的基本項目(內容)和要求嚴格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2-2017落實。
第七條 維保單位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落實維保計劃、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二)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1次應急演練。
(三)建立維保記錄,對發生過故障的電梯,加強故障排查和原因分析,并歸入安全技術檔案,記錄情況須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且保存時間不少于4年。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對電梯強制維保的常規、專項監督檢查。對發現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四章 物業服務人及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九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電梯由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和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職責。
第十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區市場監管局和區消防救援大隊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 當建筑區劃內電梯、消防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時,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作為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但選聘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作為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第十二條 發生“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等嚴重影響物業使用的緊急情況,經區住建交局審核,需要立即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緊急維修、更新、改造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緊急程序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動用維修資金涉及電梯、消防設施的,使用申請人在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的同時,還應當書面報告區市場監管局和區消防救援大隊,區市場監管局和區消防救援大隊應當實地查勘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住建交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各自職能職責負責相關條款解釋。加裝電梯的老舊小區參照本辦法執行。其它未盡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住建、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要加強對未按要求落實強制維保工作的物業小區的監督檢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街道、社區要督導小區物業開展強制維保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