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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來源:四川省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  日期:2024-08-01

          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1年3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三部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7月5日南充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南充市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南充市市、縣(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體、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種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推進生態園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轄區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投資、捐資、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根據其意愿命名或者設置標志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阻、舉報。

          第八條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自然山體保護規劃、城市綠道系統規劃、城市公園綠地規劃、城市道路綠化規劃等綠化專項規劃。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綠化專項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和已建成的綠地,應當實行綠線管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化專項規劃和綠線。確因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綠地率依法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實施,融入海綿城市理念,體現本地特色,合理配置市樹、市花等適合本地氣候、土壤等環境條件的綠化植物。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兩側人行道寬度應當滿足行道樹的栽植和生長條件。行道樹栽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鼓勵利用不同立地條件栽植攀緣植物發展立體綠化。立體綠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建(構)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科學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并在主體工程建成后的六個月內完成,所需資金列入工程總預算。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化等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同級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范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并接受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綠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將建設單位報送備案的綠化工程竣工驗收相關資料移交給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居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該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共同負責;實行委托管理的,由受托人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四)生產綠地,由生產經營者負責;

          (五)其它類型綠地,由其所有權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檢查制度,對死亡缺株的,適時補植;對發生病蟲害的,及時防治;對綠化設施損壞的,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地中的樹木妨礙城市管線安全、交通安全、建(構)筑物安全需要修剪的,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人員、管線及其他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相關部門可以先行排除危害,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移植、砍伐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處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不足三十株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

          (二)一處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三十株以上的,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規定樹木的,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范圍一次性報批;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自然山體、風景林地、濱河綠帶、公園綠地等城市綠地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采摘花果枝葉、掘取樹根、剝取樹皮;

          (二)依樹搭建或者在樹木及綠化設施上拴掛、釘釘、刻劃、晾曬衣物、涂抹、粘貼宣傳品;

          (三)堆放物品、傾倒垃圾,祭祀、焚燒物品;

          (四)向樹穴、樹池內傾倒熱水、油污、酸堿性物質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五)跳廣場舞、停放車輛、燒烤露營等踩踏毀損草坪的行為;

          (六)種植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

          (七)擅自設置營業攤點、廣告設施, 建造墳墓;

          (八)亂倒亂堆建筑渣土;

          (九)未經許可修建建(構)筑物;

          (十)未經許可從事開山、采石、開墾林地等開采活動;

          (十一)其他損毀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化專項規劃和綠線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撤銷變更文件,并由相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完成綠化工程建設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以未完成綠化工程預算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該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和標準養護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者超期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損毀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第二、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第四、第五、第六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項規定,擅自設置營業攤點、廣告設施或者建造墳墓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八、第九、第十項規定,亂倒亂堆建筑渣土、未經許可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從事開山、采石、開墾林地等開采活動的,處以造成損害價值的一至五倍罰款;

          (五)違反第十一項規定,損毀綠化設施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實施;未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中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附屬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和區域綠地,其含義分別為:

          (一)公園綠地,是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以游憩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設施和服務設施,同時兼有健全生態、美化景觀、科普教育、應急避險等綜合作用的綠化用地。

          (二)附屬綠地,是指附屬于各類城市建設用地(除“廣場用地”)的綠化用地。

          (三)廣場用地,是指以游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中的規劃綠地。

          (四)防護綠地,是指具有生態、衛生、隔離、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化用地,包括城市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五)區域綠地,是指市(縣)域范圍以內、城市建設用地之外, 對于保障城鄉生態和景觀格局完整、居民休閑游憩、設施安全與防護隔離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類綠地,包括風景游憩綠地、生態保育綠地、區域設施防護綠地、生產綠地。

          本條例所稱綠線,是指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建設工程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面積不包括立體綠化和室內綠化的面積。

          本條例所稱游園,是指配置精美園林植物,講究街景藝術效果,并設有供短暫休憩設施的花園或者小型公園。

          第三十七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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