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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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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成都市住建局  日期:2024-10-14

          四川天府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成都東部新區公共服務局、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市場秩序,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修訂后的《成都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14日


          成都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

          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全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管理適用本辦法。

          項目負責人以個人為單位進行評價,其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項目負責人在本市管理多個項目的,統一納入其個人信用信息。

          第三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成都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管理系統”)的建設和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負責開展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審核等工作。

          市物業事務服務中心負責協助市住建主管部門開展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信用管理系統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信用分數和信用等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應當在信用管理系統中注冊,填報有關信息,接受信用評價管理并及時對信用信息進行維護。

          第五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審慎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加強與社會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管執法、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稅務、金融、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等部門(單位)的聯系,推進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類


          第七條  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良好行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為信用信息組成。

          (一)基礎信息

          1. 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是指企業經公司登記機關批準設立的有關信息等;

          2. 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是指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時需申報的相關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所在服務項目等)和個人從業能力、從業經歷信息(學歷、職業技能水平等)。

          (二)良好行為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良好行為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受到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表彰獎勵信息。

          (三)不良行為信用信息

          不良行為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經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等認定的有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行為的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 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或相關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 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或相關政府部門例行或專項檢查的負面通報;

          3. 物業服務企業因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需承擔責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 經各級主管部門查證確屬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因失職、違規被媒體曝光、投訴、信訪舉報且在責令整改期限內未妥善解決的負面通報;

          5. 經各級主管部門查證確屬因物業服務活動引發群體性事件、重大輿情的負面通報;

          6. 其他違法、違規的行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量化分級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記分遵循“首違不罰”“輕違不處”管理服務理念。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信用得分=基礎信息分值+良好行為信用信息分值—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分值。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分值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記分?;A信息記分實行靜態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填報完善后不再加減分。

          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分值包括個人基本信息記分和個人從業能力、從業經歷信息記分,基本信息記分實行靜態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填報完善后不再加減分。

          物業服務企業完成基礎信息填報后獲得基礎信息分值90分。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填報,完成后項目負責人獲得基礎信息分值90分,從業時長、學歷信息、專業能力等信息作為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附加分。

          第十條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分為A(A+、A)、B、C、D四等五級。根據信用記分分值由高到低劃分如下:

          A+級:信用量化分值95分(含)以上,信用等級提示為優秀;

          A級:信用量化分值90分(含)至95分的,信用等級提示為良好;

          B級:信用量化分值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級提示為合格;

          C級:信用量化分值8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提示為不合格;

          D級:有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列入D級。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行為發生地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在核實后作出列入D級的決定。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主要負責人(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等)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存在過錯并承擔相關責任,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管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并經司法機關或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三)經相關主管部門查實,向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業主委員會成員、招投標代理機構人員、監理機構人員行賄、輸送不正當利益的;

          (四)物業服務企業無故阻撓、拒絕接受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能職責開展監督檢查經勸告仍不改正被通報的;

          (五)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因物業服務企業過錯引發重大群體信訪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在通報中被定性為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

          (六)經司法機關、仲裁機構作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判決書或裁決書生效后,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并進入執行程序的;

          (七)物業服務企業騙取、挪用或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經司法機關或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

          (八)新聘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履行承接查驗等相關手續強行進駐物業管理區域,經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被相關主管部門認定,在防火、防汛、防疫、地震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履職不到位或有其他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正常秩序行為的;

          (十)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并經住建主管部門確認的;

          (十一)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行為發生地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在核實后作出列入D級的決定。

          (一)騙取、挪用或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經司法機關或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

          (二)未經業主共同決定,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因項目負責人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存在過錯并承擔相關責任,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因項目負責人責任引發重大群體信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六)經相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存在涉黑涉惡或蓄意阻撓、破壞物業管理活動行為的;

          (七)無故阻撓、拒絕接受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能職責開展監督檢查經勸告仍不改正被通報的;

          (八)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收取業主及相關主體財物,或擅自設置收費項目的;

          (九)經相關主管部門查實,向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業主委員會成員、招投標代理機構人員、監理機構人員行賄、輸送不正當利益的;

          (十)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誰監管、誰采集、誰上報、誰負責”原則。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如實申報、其他相關部門抄告住建主管部門、住建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采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管理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作出的有關決定,報經所在地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確認后,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在管服務項目被表彰或被通報處理的,應同時對涉及的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的信用獎勵加分或信用懲戒減分。物業服務企業多個在管服務項目被同時獎勵加分或信用懲戒減分,應按涉及項目數累計加分或減分。

          第十四條  基礎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如實申報,實行動態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自登錄系統完成注冊后,應于20個工作日內完善基礎信息。

          企業基礎信息和在管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變更申報。

          在本市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市外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完成首個物業服務合同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注冊,上傳誠信承諾書并填報基礎信息。

          實際開展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未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注冊并完成基礎信息填報的,由住建主管部門查實后采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錄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錄入之日起至獲得基礎信息得分期間的信用等級為A級;期間如被記減信用分的,企業完成基礎信息登記后,信用記分包含已記錄的有效信用計分。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報信用信息時,應按要求在系統中完整填寫申報信息,提供完整的正式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有名冊附件的,應在名冊附件中對涉及的企業、項目負責人或人員等進行顯著標注。信用信息認定證明(獎狀、獎章、牌匾)應蓋有發文單位鮮章或為法定的文書、憑證。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行為信息應當于相關證明材料生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申報,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的信息進行審核。

          逾期申報或未上傳信用信息相關認定材料的,信用信息不適用信用加減分。

          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對應的減分事項、減分標準通過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信用管理對象進行告知。良好行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為信用信息積分計算周期,自證明材料發文之日計算。

          第十七條  住建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組織的業主滿意度測評和服務質量評價結果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范圍。

          鼓勵通過成都市智慧物業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智慧物業平臺”)開展業主滿意度測評和服務質量綜合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經審核錄入的信用信息應向社會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處理。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申報的基礎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發布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隨其信用記分情況的變化動態變更。信用系統每日自動更新并發布、記錄上一日評價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通過成都市住建領域市場主體信用查詢網頁和智慧物業平臺等信用信息公開渠道向社會公開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長期公開,但物業服務企業注銷的不再公開;

          (二)項目負責人姓名、所在物業服務企業及負責項目名稱在任職期間公開;

          (三)良好行為信用信息記分及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

          (四)不良行為信息記分及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但列為D級的,其公開期限自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核實整改完成之日起計算;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到期后轉為電子檔案長期保存。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根據需要可以通過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打印信用記分、信用等級、信用檔案等信息。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成都市住建領域市場主體信用查詢網頁查閱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用預警和修復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對被信用減分、信用評價降為C、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發出失信懲戒預警提示信息。

          被信用減分、信用評價降為C、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可在收到預警提示信息后,于3個工作日內在系統提交陳述、申辯。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進行通報或書面要求其限期整改的,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公示后,信用記分次日生效,但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并經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確認的,可對信用分數進行相應修復。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對信用信息記錄或信用記分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由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處理;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市住建主管部門在收到核查結果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

          異議處理需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處理時間。

          異議核查期間的信用記分及信用等級不變。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重復對同一事項提出異議申請的,或公示期滿后提出異議申請的,住建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被列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整改到位,自整改核實之日起滿1年,且未再次發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行為的,可向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提出失信修復申請,經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后,報經市住建主管部門核定,可調整其信用信息記錄。


          第七章  信用信息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七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應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庫,建立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推動形成優勝劣汰、失信失業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依法履約、守信經營。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于每月上旬在服務項目物業客服中心顯著位置對上月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情況進行公示。

          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可以定期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評價結果通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提示信用風險,在招投標、日常監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應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級結果。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將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狀況納入聘用、考核等人事管理體系,優先聘用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項目負責人,在委派項目負責人時對信用等級為C、D級的予以限制。

          第三十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記錄、信用得分或信用等級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分類標注監管狀態,對在管物業服務項目予以差異化監管。

          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對信用等級為A、B級的,實施常態化監管;對信用等級為C、D級的,列入動態檢查重點對象,加大監督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三十一條  對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1. 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加大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扶持力度;

          2. 作為出具企業誠信經營意見的重要依據;

          3. 在行業網站、新聞媒體等公示推介;

          4. 優先推薦參加相關評優評先活動;

          5. 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對A+級的項目負責人優先推薦申報行業專業人才;評選勞模、先進工作者等各類評優評先,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第三十二條  對C、D級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約束參加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對D級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實施以下懲戒措施: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業主通報其信用信息,建議業主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三條  對C、D級項目負責人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約束參加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對D級項目負責人同時實施以下懲戒措施: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責令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更換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業主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可將物業服務企業和擬配備的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納入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重要評價指標。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物業服務企業在投標公告當日一年期內的信用評價得分不得低于B級。

          我市承接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招投標工作的招投標相關機構應當主動查詢并使用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


          第八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提供虛假資料獲取信用加分的,經調查核實后予以撤銷,并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減分。

          第三十六條  住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權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所服務的項目中指派負責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并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于評價其信用情況的有效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門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建立信用檔案,對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和量化分級管理,并依據量化分級結果對其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差異化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信用信息記錄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其他管理人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辦法開始施行后,新錄入系統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標準評價;對已生效仍處于評價期限的信用信息評價,加分項分值綜合計算且信用評價得分不突破100分,減分項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評價,評價期限不變。

          市住建主管部門可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行業發展需要,結合實際,適時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和信息量化標準進行優化調整和修訂,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A+級對應《四川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簡稱《四川省辦法》)AAA、AA級;A級對應《四川省辦法》A級;B、C級對應《四川省辦法》B級;D級對應《四川省辦法》C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成住建發〔2020〕336號)同時廢止 。


          附件:

          1.成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量化標準(第二版)

          2.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量化標準(第二版)

          3.承諾書

          4.成都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用信息記分告知單

          5.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信用信息記分告知單

          6.成都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用信息異議申請表

          7.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信用信息異議申請表

          8.修復/異議處理情況告知單

          9.修復/異議申請駁回告知單

          10.成都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用信息修復表

          11.成都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

          12.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信用信息修復表

          13.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

          14.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情況公示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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