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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住建規〔2024〕10號
四川天府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成都東部新區公共服務局、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加強對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提升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及我市物業服務水平,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請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監督指導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辦法》規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成都市智慧物業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完成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信息的錄入工作。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9日
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加強對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提升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我市物業服務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的人員,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成都市智慧物業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智慧物業平臺)建立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信息檔案,規范個人從業行為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工作的管理,并在智慧物業平臺完善相關功能;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轄區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的實施;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負責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信息的錄入、更新等工作。
第四條 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信息包括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個人手機號碼、崗位類別、專業技能持證情況、人員近期照片等實名制基礎信息和從業期間獎懲信息等。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在聘用項目工作人員時,指導項目工作人員通過天府市民云完成實名制認證。
第五條 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的負責人、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以及項目的財務管理、客戶服務、特種作業操作、建構筑物消防、安全生產管理、房屋建筑維修養護、設施設備管理等崗位的管理人員以及物業服務企業長期委托外包服務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應當客觀、真實、全面、準確記錄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基礎信息及其在我市物業服務活動中的誠信評價、投訴舉報等良好及不良行為信息,并對智慧物業平臺上填報的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信息真實性負責。
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受聘情況或個人實名制信息需要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信息之日起十日內,在智慧物業平臺完成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信息的更新。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將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信息錄入智慧物業平臺之前將相關情況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應當與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負責,不得將個人信息泄露給第三方。
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管理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個人信息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條 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信息自工作人員完成實名制信息錄入之日起在智慧物業平臺公開其姓名、崗位及所在項目的信息。自工作人員離職信息錄入后,退出智慧物業平臺公開。
第八條 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在從業過程中被有關政府部門表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表彰文書之日起十日內將信息錄入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信息。
開展物業服務質量監督評價、評優評先應將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信息錄入及動態管理情況作為重要參考指標。
第九條 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被有關主管部門書面通報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通報文書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智慧物業平臺將通報信息錄入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個人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將有關情況抄告物業服務項目屬地住建主管部門,屬地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錄入通報信息情況進行核實。
實名制信息與物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共享共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在物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的負面信用評價結果在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中記錄并動態更新。
第十條 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結合日常物業管理監督工作,對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實名制信息登記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信息錄入實名制系統的,或在錄入信息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應責令物業服務企業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規定作出信用記減分處理,并予以行業通報。
第十一條 業主可以通過智慧物業平臺查詢所在物業服務項目已完成登記的工作人員的姓名及崗位信息。
業主對所在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信息有異議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進行解釋。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項目工作人員發現本人實名制信息與實際不符時,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應當在五日內核實后進行更正。逾期不更正的,當事人可向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成房發〔2007〕86號)《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成住建發〔2023〕11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