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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物業服務人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成住建發〔2024〕149號
四川天府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成都東部新區公共服務局、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各物業服務人: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項目檔案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業服務人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16日
成都市物業服務人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我市物業服務項目檔案規范化管理,保障其有效合理利用,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檔案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使用范圍) 物業服務人在本市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對項目上與物業服務有關的檔案進行收集、整理、保管、使用、銷毀等工作參照使用本指引。會計檔案管理按照會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工作要求) 物業服務人建立服務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密、使用、銷毀等進行規定。
第四條(信息化管理) 鼓勵物業服務人建立信息化檔案管理體系,逐步實現與智慧物業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的數據交換。
第五條(人員要求) 物業服務人明確專人負責物業服務項目的檔案工作。負責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熟悉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第六條(檔案交接) 負責檔案工作的人員在離崗前辦理好檔案交接手續。原負責檔案工作的人員不得私自復印、拷貝或留存任何檔案資料,更不得將其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條(歸檔時間) 物業服務人按材料性質及時全面且系統地收集、整理反映本管理服務區域物業管理活動的各類文件材料,確保收集齊全、完整,及時歸檔。禁止篡改、損毀、偽造、藏匿、擅自銷毀檔案。在各項工作結束后90日內完成整理并歸檔。
第八條(歸檔范圍) 歸檔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物業建設的基礎性資料、業主及住戶的資料、物業服務過程中的各類文檔資料。堅持應收盡收、應歸盡歸的原則,加強所有物業服務過程性材料的收集,確保檔案的齊全完整。
第九條(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參照國家及地方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分為永久和定期,定期保管期限原則上分為30年、10年。對物業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資料,不在本指引附件1范圍內的,物業服務人自行確定保管期限,原則上不得少于3年。
第十條(歸檔材料要求) 歸檔的文件材料為原件或者具有憑證作用的復制件或其他載體材料,并保持其歷史面貌。文件書寫和載體材料能耐久保存,不使用圓珠筆、鉛筆、純藍墨水、紅色墨水書寫和復寫紙、熱敏紙復寫。
第十一條(立卷組卷) 歸檔材料根據不同業務類別、年度和保管期限分類立卷,將需歸檔的材料整理規范按其所屬類別及入檔時間的先后順序存放。
第十二條(編制案卷目錄) 負責檔案工作的人員按照檔案類別、保管期限、年度順序編制案卷目錄等便于檔案查找和利用的檢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三條(檔案更新) 業主清冊、裝飾裝修管理及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物業服務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公區經營等事項發生變動的,在得知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完成相關資料的更新、歸檔工作。原資料按照相關規定單獨存放或銷毀,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保密要求) 涉及業主、物業使用人個人管理的檔案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檔案保管) 檔案辦公用房、業務和技術用房等需滿足檔案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檔案完整、安全。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設立獨立的檔案室。
第十六條(檔案查詢) 業主僅限于查詢與其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信息,且不得侵犯他人隱私。相關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根據各自的職能、職責范圍及處置突出問題需要可依法進行查詢。
第十七條(檔案銷毀) 物業服務人參照《企業檔案管理規定》開展銷毀工作,銷毀清冊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檔案移交) 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辦理物業服務交接的同時移交檔案資料,并填寫《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移交時,負責檔案工作的人員仔細核對移交的資料,核對無誤后,交接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字,交接單位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責任追究) 物業服務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檔案管理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附件: